(一)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房屋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土地、矿产资源、房屋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地方性实施意见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上级业务部门住房改革和土地使用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的统一管理。
(四)统一管理全县乡镇土地、矿产资源。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负责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查报批;负责土地用途管制工作;组织指导土地开发复垦、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负责土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管理;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址保护规划。
(五)负责全县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拔工作;负责土地征用、划拔的审查、报批;负责全县土地整治开发的管理工作。
(六)统一管理全县土地、公房资产。负责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等有偿使用的管理;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管理;负责企业改制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负责外商外资企业用地的管理 ; 负责县属公房的资源管理;负责对授权的其它国有资产的管理。
(七)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审定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遗址;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督、监测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址保护区。
(九)负责全县土地、房屋定级估价及地价评估确认;负责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典当管理和房屋使用权转让等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的资质管理。
(十)负责全县住房解危解困、廉租房、集资合作建房工作的规划、计划、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各类房屋的使用、装修安全、修缮、白蚁防治和拆迁的行政管理。
(十二)负责全县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的核收、征收、解交;负责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负责房屋资金的核收、征收和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安排国拔地勘费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依照《重庆测绘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县地籍、房籍测绘的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地籍、房籍测绘规划,管理地籍、房籍测绘机构资质 , 管理测绘成果档案。
(十四)组织开展对全县土地、地质矿产、房屋执法情况的执法监察,依法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决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房屋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十五)负责全县土地、地质矿产、房屋管理和房改的科技、信息、档案、综合统计;负责宣传及职工培训的组织指导。
(十六)指导乡、镇土地、矿产资源、房屋和房改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市国土房管局交办的其它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