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
(六)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 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 行使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能;
(九) 管理市区其他住房资金;
(十) 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