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银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第四章税费缴纳和收益分配

2022/07/1696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一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应缴纳税款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由卖方按所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缴纳。 (二)没有标定地价资料的由卖方按房屋成交价的2%缴纳。 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应当设立法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三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

第十一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应缴纳税款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由卖方按所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缴纳。

(二)没有标定地价资料的由卖方按房屋成交价的2%缴纳。

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应当设立法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三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所得收益按职工个人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规定住房面积部分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和原支付超标准面积部分的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缴纳所得收益。

第十四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平方米成交价低于市政府公布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1.5倍(含1.5倍)的部分不缴纳所得收益;高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15倍,但低于其3倍(含3倍)的部分由卖方按10%缴纳所得收益;高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3倍以上的部分,由卖方按30%缴纳所得收益。

已购公有住房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未按市场价购买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的净收益全部归出售人。

第十六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换的,以提供交换的已购公房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售房款,换得的房屋市场评估价作为购房款,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七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租、抵押、赠与方式上市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其中抵押住房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被依法拍卖时,应当在缴纳税费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赠与按评估价格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八条在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时,按本办法规定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暂以纳税保证金额退还;购进住房价低于原售房价的,以售房款与购房款的差额为基数计征税费多余部分予以退还;一年内未购住房或不再购房的,纳税保证金不再退还,全额上交财政。

第十九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所需交纳的有关费用按财政、物价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原缴纳的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物业储备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