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章 国有储备土地

2022/07/167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二条 未经拨用的国有荒山、荒地、草原、苇塘等是国有储备土地,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保护。 第三十三条 新建和扩建农、林、牧、苇、渔业等生产单位,申请拨用国有储备土地时,必须提交计划任务书或规划设计方案,并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新建单位,不论面积多少,一律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现有生产单位,就近扩大土地使用范围,面积在五百亩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 未经拨用的国有荒山、荒地、草原、苇塘等是国有储备土地,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保护。

第三十三条 新建和扩建农、林、牧、苇、渔业等生产单位,申请拨用国有储备土地时,必须提交计划任务书或规划设计方案,并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新建单位,不论面积多少,一律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现有生产单位,就近扩大土地使用范围,面积在五百亩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五百亩至一千亩的,由行政公署批准;超过一千亩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的上述单位申请划拨储备土地时,一千亩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一千亩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