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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章 土地管理机构

2022/07/16272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七条 省、行政公署、市、县设置土地利用管理机构,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 省和行政公署土地管理机关要根据任务设置土地勘测、规划设计等方面的事业机构。 农业、农垦、畜牧、林业、水利、水产、城建、铁路、工矿、交通、文教等主管部门,都要设置相应的土地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受省土地利用管理局的业务指导,负责本系统的土地管理工作。 区、镇、农村公社和农、牧业生产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委任土地管理

第四十七条 省、行政公署、市、县设置土地利用管理机构,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

省和行政公署土地管理机关要根据任务设置土地勘测、规划设计等方面的事业机构。

农业、农垦、畜牧、林业、水利、水产、城建、铁路、工矿、交通、文教等主管部门,都要设置相应的土地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受省土地利用管理局的业务指导,负责本系统的土地管理工作。

区、镇、农村公社和农、牧业生产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委任土地管理员。

第四十八条 土地管理机关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土地政策、法令;

(二)拟定执行本条例的实施细则和土地管理、规划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土地资源勘查、分类和评价;

(四)进行土地登记,填发土地证;

(五)负责土地统计,编制土地统计年报;

(六)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土地使用单位制定土地利用规划;

(七)审核征用、拨用土地申请,负责土地划拨;

(八)检查土地利用管理情况,制止和纠正浪费土地破坏资源和其他违法行为;

(九)总结、推广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建设用地,以及提高土地利用经济效益的经验;

(十)组织土地资源勘测、规划、管理的科学研究;

(十一)调处土地纠纷;

(十二)办理奖惩事宜。

第四十九条 土地管理机关可向土地使用单位征收土地管理费。土地管理费交地方财政,专款专用。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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