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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章 附则

2022/07/1612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五十条 过去省内发布的有关土地管理的文件、办法、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条例规定执行。本条例与国家土地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条例修改权属于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条例由黑龙江省土地利用管理局进行解释。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 过去省内发布的有关土地管理的文件、办法、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条例规定执行。本条例与国家土地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条例修改权属于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条例由黑龙江省土地利用管理局进行解释。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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