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公房管理,充分发挥房屋的效用,为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建制镇公有房产的管理。
第三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购建和依法收归国有的房产,为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制单位购建的房产,为集体所有。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房产均为公有房产。
第四条 省、市、地、县设置的房产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事业,组织监督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房产主管部门的房产,产权属于归口经营单位,由其经营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有房产,在当地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 及时修缮公有房产,保证基本使用功能,是产权单位应尽的责任。爱护公有房产及附属设备,是承租人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