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 则

2022/07/16144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四条 乡和非建制镇公有房产的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省建设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规定,制订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规定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乡和非建制镇公有房产的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省建设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规定,制订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规定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