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资源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河流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务规划;制定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制度;指导水务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配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进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五)指导水利设施、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归口管理水生态修复。
(六)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县水土保持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中涉及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
(八)负责涉水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仲裁水事纠纷,承担水行政执法工作。
(九)承担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河(湖)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承担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负责全县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考核等工作;协调推进县级河(湖)长制制度建设,牵头制定河(湖)长制制度政策;服务总河长、督察长、县级河(湖)长;分办督办县总河长、督察长、河(湖)长的决策以及上级督办事项;指导乡镇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协调推进河湖保护治理,建立河湖长制监测评价体系和信息共享体系。
(十)承担水旱灾害防治工作。对重要河道、水库和县城防洪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河道管理工作。实施河道岸线、滩涂、堤防、涵闸及护堤地的管理与保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监督、审查涉河建设项目;承担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等活动许可审批和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堤防工程水毁修复、除险加固及年度修复计划的实施。
(十二)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贯彻落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法规、政策;组织编制水库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和做好移民安置的基础设施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库移民安置技术咨询服务及各种移民信访接待工作;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移民人口及专项资金管理。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