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职责
(一)将市建设局承担的城市供水排水职能划入市水务局,增加市水务局指导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工作的职能。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水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研究本市水务发展战略,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性措施,提出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方面的论证工作;参与制度有关流域水资源规划。
(四)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管理水文工作。
(五)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治理;编制、审核和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六)负责全市供水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订供水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本市自备井的管理;监督检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
(七)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组织拟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关于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全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维修养护的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排水许可管理和排水水质监测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河道、水库、湖泊、堤防保护的管理工作。监督河道、湖泊、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研究提出水功能区的划分、限制排污总量和水环境治理的意见,并监督实施。
(十)负责全市水务工程和水务设施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实施国家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水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区水土保持工作。
(十二)承担全市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风防旱工作。对江河和水务工程实施防汛抗旱统一调度。
(十三)负责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水事纠纷,维护水事秩序。
(十四)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关于部门监管其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