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经济、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综合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战略目标和政策。统筹协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综合分析国内外及全县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加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县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依据职责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计划。负责发展规划之间的衔接以及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有关发展规划及计划的审核、评估和管理工作。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负责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与总体改革方案的衔接。研究并协调解决有关改革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年度重点改革工作,推进有关领域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和协调行业协会发展。
(四)负责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全县重点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统筹协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市场准入、财政、金融、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统筹协调县政府各类投资资金的使用,提出资金年度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安排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资金及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按照权限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和转报由国家或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研究提出全县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统筹协调基础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
(五)负责拟订全县沿海开发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及评估,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牵头组织实施沿海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活动开展,协调沿海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全县沿海开发目标考核。负责组织争取国家、省、市沿海开发重大项目布点和政策、资金的扶持。研究提出沿海战略资源管理意见,促进沿海科学、有序和可持续开发。
(六)负责能源行业规划建设和管理,研究提出我县能源发展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项目布局、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能源体制改革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能源战略布局,推动结构调整;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或核准、审核上报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拟订能源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监测能源发展状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的发展,研究拟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配合国家、省、市拟订和实施石油储备、油气管网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或核准、审核上报炼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和石油天然气投资项目。牵头编制政府性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行业节能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其实施。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总量平衡的建议。
(七)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有关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问题,组织重大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指导协调和组织推进新兴产业发展。负责拟订重大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新兴产业、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八)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等领域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组织全县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的评估,研究提出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和协调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关工作。
(九)拟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提出利用外资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我县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按照权限核准、审批或审核转报外商投资项目、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外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负责进口设备免税审查和转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县开发区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参与开发区设立审核和政策协调工作。
(十)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按分工编制全县有关重要商品、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牵头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储备。
(十一)牵头负责全县经济协调发展工作,组织拟订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战略和政策,研究、协调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城镇(市)化发展、县域经济发展的规划和重大政策,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推进流域治理,参与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政策。负责我县接轨上海和参与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以工代赈工作。
(十二)统筹协调全县资本市场发展,研究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研究拟订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综合分析财政、金融政策执行情况,研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转报和监督工作。负责协调创业投资和股权(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负责创业投资企业初审转报工作。参与审核并监督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
(十三)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节约型社会建设,负责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统筹协调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我县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
(十四)承担全县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管理、协调责任;负责制定招投标综合性政策;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各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县招投标市场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研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有效措施加以规范。
(十五)统筹协调县际间地区经济协作,负责组织县际间对口支援、援建协调等工作,参与东中西部合作和县际间合作交流的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起草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规范性文件。
(十七)负责全县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和有关计划、预案,协调国民经济动员与国家经济、国防建设之间的重大问题。
(十八)研究提出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负责全县目标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拟订全县重大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县重大项目开发意见。提出全县重大项目开发导向性意见,负责重大项目的开发、储备和争取工作。组织开展全县重大项目开发目标考核。协调、指导重大项目推进工作。
(二十)贯彻执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全县价格改革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政府价格管理工作。
(二十一)贯彻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以及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标准,提出价格和收费调整的建议,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年审工作。
(二十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并调整县管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制定县管价格和收费的作价原则、办法,合理安排各种差价和比价关系,发布价格公告,组织价格听证,加强价格行政指导工作。
(二十三)指导、监督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价格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县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工作,组织开展价格争议的调解处理工作和行业价格管理工作。
(二十四)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对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参与各类市场的规划、培育工作,规范各类市场价格行为。
(二十五)监测预测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完善民生价格采集公布系统,提出价格调控及相关经济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十六)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以及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行政事业性违规收费行为,健全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推行明码标价,开展价格诚信活动。
(二十七)依法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开展对其他工农业产品价格以及收费成本调查工作,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行事前成本监审。
(二十八)依法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根据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授权开展价格评估机构、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质认定的预受理工作。
(二十九)指导价格协会工作,开展价格理论及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价格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