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处理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件和人民群众、境外人士给县委、县政府及县政府信访局领导的信(电)件和中央、省、市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件,接待人民群众来访,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及时准确地向县委、县政府反映群众在来信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要求。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为县委、县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出建议。
(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向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负责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等信访工作制度的实施。
(三)负责征集、筛选人民群众的建议,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协调处理和督查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协调处理和督查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及异常、突发性信访事件。协调处理和督查乡镇(街道)和县直各部门的信访工作。
(五)指导全县信访业务工作。研究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文件。负责信访工作的宣传。总结推广乡镇(街道)和县直各部门信访工作的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实施全县信访工作目标管理的考核、奖惩。了解并掌握全县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的培训。指导信访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
(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