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财政的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我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市财政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市与县(市)区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执行市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各项财政性资金;指导县(市)、乡财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住房公积金和彩票资金。
(四)贯彻执行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定;指导和监督全市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调度国库资金。
(五)负责制定市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采购活动。
(六)贯彻执行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研究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管理。
(七)会同税务部门提出地方税收政策计划,与税务部门共同审议上报有关地方税收规章草案;根据全市财政预算安排,会同税务部门共同拟定税收收入计划。
(八)管理市财政公共支出;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拟定并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支出政策;制定、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
(九)贯彻国家企业财务制度,拟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和制度;拟定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
(十)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政府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一)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十二)拟定和执行我市内、外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办法;防范财政风险;承担上级部门和相关银行对我市转贷的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有关业务及国家发行的国债业务管理。
(十三)管理与监督会计工作,宣传贯彻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学习;审批与管理会计代理记帐公司;指导和推广会计电算化工作。
(十四)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事项进行查处;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五)制定和组织实施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宣传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