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指导县级财政部门业务工作。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财税政策和完善市区财政体制建议。研究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拟订市与县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决算。负责市本级政府支出标准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及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工作。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市本级非税收入的征收,指导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负责财政票据管理,负责非税收入的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
(四)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六)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市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本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保障性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在九江贷款项目的有关业务。
(十)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和土地成本等进行评估与审查。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