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科学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草原及草地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推行林长制,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和措施。分级落实管护责任,逐级签订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书,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装备和队伍建设等防灭火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地理信息技术、大数据、智能识别监控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实现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结合实际,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社会投入机制。
第六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机制,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实行信息共享,制定联防措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预防森林草原火灾、报告火情、提供火灾案件线索的义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监督。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报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