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2、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监督管理;协调处理矿业纠纷和地质勘查纠纷,
3、负责法律法规规定权限内采矿权登记、授予、变更、注销、年检和探矿、采矿权出让、转让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建立采矿权技术档案;
4、负责矿区范围划定工作,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负责矿产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矿山督察工作;指导编制和审查地方勘查项目申请书,并对勘查基金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矿产资源规费征收监督管理;
7、负责矿山企业采矿回采率、开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三率”指标核定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矿产资源储量静态动态登记、统计和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管理、汇总、收集、整理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技术资料,建立技术资料档案;
10、负责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对矿产资源进行区块统一管理;
11、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参与审查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