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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规章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三章 非机动车驾驶管理

2022/07/1614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上或横过人行横道时骑行;; (二)畜力车不准进入三环路以内道路或其他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三)人力客、货运三轮车不准在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四)非机动车须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不准妨碍交通安全与畅通; (五)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六)不准在车行道上滞留。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道路和郊区公路上不准骑自行车带

第二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上或横过人行横道时骑行;;

(二)畜力车不准进入三环路以内道路或其他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三)人力客、货运三轮车不准在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四)非机动车须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不准妨碍交通安全与畅通;

(五)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六)不准在车行道上滞留。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道路和郊区公路上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在不通行公共电汽车的道路上,骑自行车可以带一名学龄前儿童,儿童须坐在安装牢固的儿童座椅内,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或横穿车行道时须下车推行,遵守行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停止信号不准通过,不准沿路口绕行;

(二)不准进入非机动车禁驶区;

(三)向左转弯时,沿路口中心右侧大转弯;

(四)向左转弯时,让直行或左转弯的机动车和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

第二十六条 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准载人,人力客运三轮车须按核定的人数载人。

第二十七条 无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证的人员,不准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证的人员,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证;

(二)饮酒后不准驾驶;

(三)最高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

(四)不准带人;

(五)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米,前后长度、左右宽度均不准超出车身,载质量不准超过50公斤;

(六)每二年重新登记一次。年龄超过70周岁的,每一年重新登记一次。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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