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行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交叉路口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让按放行信号直行或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二)在设有交通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不准翻越隔离设施进入车行道。
第三十条 推行摩托车或非机动车的,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紧靠非机动车道右侧边缘顺向推行;
(二)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
(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三十一条 乘车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
(二)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不准乘坐;
(四)不准妨碍驾驶员驾驶或向车外抛掷物品妨碍交通安全;
(五)乘坐二轮摩托车时,须戴安全头盔,只准在驾驶员座后骑坐;
(六)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在车行道停车时,除紧急救险外,乘车人须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七)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除骑车人外,其他人员不准乘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