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信访和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目标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发布、传播使用的审查和监管;负责城乡建设信息和网络的管理;指导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负责全县城乡建设行业职工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城乡建设行业社团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拟订城乡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城乡建设项目制定、储备和年度建设项目的编制、确定及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行业统计;负责招商、利用外资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协调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直属单位、局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直属单位、局管社会团体的内部审计。
(三)法规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组织起草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指导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查处城乡建设违法案件;组织研究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负责房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审核受理材料,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处理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建筑管理科。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建筑竣工验收备案、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以及配套的线路、排水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负责建筑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机构等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组织协调出县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科学技术与勘察设计科。拟订城乡建设行业科学技术、勘察设计、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墙体材料革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城乡建设行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地方性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行业科技成果;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墙体材料革新项目和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定额及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城乡建设行业对外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拟订全县装修装饰行业的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装修装饰市场的监督执法;负责全县装修装饰市场的行业管理;负责装修装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负责散装水泥推广工作。
(六)公用事业科。拟订全县公用事业建设专项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纯加气站、污水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医疗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监管;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督导;负责城区新建开发小区庭院供水、供热、供气等管网建设监管;负责公用事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负责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业监管;负责公用事业企业的资质管理;组织或参与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城乡建设科。拟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审查;组织实施对市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负责集中供热、污水处理、道路、桥梁、路灯、河道、排水等政府性投资市政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和监管;负责景观河道的监管工作;负责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负责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组织或参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指导村镇建设各类试点和中心镇、重点镇建设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镇迁建、重建工作;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县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