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我就向省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关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三部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指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自2013年起,国务院多次作出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并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法律。2013年6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多次通过相关决定,集中修改四十多部法律,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保障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提出,要有重点地开展对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推动地方建立健全法律制定或者修改后地方性法规的常规清理机制。省人大法制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对有关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法规修改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此,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对现行有效法规中有关行政审批事项集中进行了清理。
本次法规清理的思路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法规中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修正。一是法规中有关审批条款原上位法依据已经修正的,按上位法新规定修改;二是属我市创设而没有上位法依据的,尽可能予以取消;三是此次修改主要是取消或修改行政审批事项,其他内容基本不涉及。
二、修改的工作过程
2015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题询问。2015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成立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此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规清理工作方案》,决定将我市1994年至2015年8月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规,按照人大各专委会职责范围分类,由各专委会根据法规主要实施部门分发给市直有关部门,要求各部门限期自查,由此展开对我市法规行政审批事项设置情况的全面清理工作。
根据集中清理、分批修改的安排,依据各部门和各专委会的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将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等三部设区的市法规,首批列入立法计划,启动修改程序。在多次论证并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后,于2016年2月2日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座谈会,邀请省消防总队、海洋渔业厅、国土资源厅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等参加座谈,市人大法制委对座谈会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进行了研究并认真吸纳。
本《决定》已于2016年2月26日由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关于对《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的修改。第十八条规定对涉海工程包括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审批。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审批主体发生变化,海洋渔业行政部门不再行使海岸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据此,现将该条修改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组织对海洋环境和生态影响程度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提出相应的海洋生态补偿意见,并监督实施。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海洋生态补偿的实施细则”。
以上说明及《决定》妥否,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