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定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水行政复议,组织起草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地方规范性意见,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制订全市及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负责城市规划区凿井审批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三)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和组织、管理、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省资源环境与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负责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处理部门间和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全市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域开发利用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全市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编制、审查全市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河道及滩地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大中型水闸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十)负责全市水利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对外水利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一)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对主要河道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