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四川省林业厅设立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四川省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为:研究制定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和标准;组织审定林木品种,对通过审定的品种进行登记、编号、命名、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提请省林业厅予以公告;组织和指导全省林木品种区域试验;对全省林木良种选育、繁殖、示范和推广工作提出建议;推荐本省参加全国审定的林木品种。
第六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委员采取聘任制。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2名。
第七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挂靠省林木种苗站,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3名。
第八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园林树种及花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委员担任。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实行临时聘任制,由秘书长会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每次申报审定的树种和品种,在本届委员中提出名单,报请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九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同时也有宣传执行本办法,参加本会活动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