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十八条
审定执行有关国家和省标准。
第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并视情况核查现场之后,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二者,即通过初审。参加初审的专业委员应不少于9人。
第二十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提出审定意见及适宜推广种植区域,报主任委员会审核。审核合格的,即通过审定。
第二十条
通过审定的品种,由审定委员会统一登记、编号、命名,颁发良种证书,并报省林业厅公告。
审定公告在相应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内容包括:品种名称、简称、良种编号、选育者、亲本来源、品种特性、适宜种植范围等方面。公告的品种名称,即为该品种的法定名称。
第二十一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审定委员会在一个月之内通知报审者。报审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的一个月内向品种审定委员会或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二十二条
申请复审的品种,由审定委员会经进一步考察后,在10 月内作出复审结论,并通知报审者。复审未通过,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第二十三条
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认为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二十四条
在品种选育、区域试验、报审、审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在品种选育、区域试验、审定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林业厅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