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管理方针】
第四条 【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工会职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
第九条 【监管部门及职责】
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宣传】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支持发展】
第十五条 【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八条 【资金投入】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知识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五条 【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 【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标准及护养、检测】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
第三十一条 【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 【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
第三十九条 【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工伤社会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四十五条 【了解、建议权】
第四十六条 【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四十七条 【紧急情况处置权】
第四十八条 【获得赔偿权】
第四十九条 【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条 【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 【工会监督】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求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二、配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