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省内各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选择使用代理机构的依据。考核结果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选定一定数量的代理机构承担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要优先从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中选择。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应优先委托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计划在200万以上的政府采购业务。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委托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考核“不合格”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一经发现,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