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我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成果,大力实施宜昌绿色发展战略,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并提请审议的《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草案)》,经宜昌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十四次会议两次审议,于2016年9月28日由宜昌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2月1日批准,宜昌市人大常委会12月8日公告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系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是全面贯彻“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立法工作体制的重要成果。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务实管用,设置了一整套彰显宜昌地方特色的制度规范,必将引领、推动全市绿地保护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条例共二十一条,主要解决了城区重点绿地保护工作中“护什么”、“谁来护”、“怎么护”和“如何控”、“如何做”、“如何治”等六大问题。
【护什么】定点保护重点绿地
条例所指城区重点绿地为宜昌市城区范围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生态、游憩、景观以及防灾等功能突出、需要长期保留的城市用地。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城区重点绿地名录,列入城区重点绿地名录是适用条例进行保护的前提。
城区重点绿地名录确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以及生态保育绿地等城区重点绿地,应当实施永久性保护,由市人民政府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列入名录;过去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四次以决定的形式确定的34块绿地、8座山体和2处水域直接列入名录。其他城区重点绿地,应当实施长期性保护,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名录,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谁来护】构建责任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城区重点绿地,并负责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重点在严格控制占用城区重点绿地的审批中发挥职能作用。林业、水利水电部门在保护城区重点绿地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城市管理等部门在严格执法和违法查处方面行使职权。基本构建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明晰、管理无缝对接的城区重点绿地保护体系。
【怎么护】构建制度体系
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是市人民政府重要职责,应当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该项工作,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区重点绿地管养标准,设立统一的保护标志,明确精准的保护范围,为指导和监督管养单位的管养行为提出具体规范和技术要求。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还负责依照条例做好城区重点绿地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城区重点绿地信息及时更新,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每块重点绿地的具体情况逐个确定管养单位,落实管养责任,并对管养单位的管养行为履行监管职责。
【如何控】严格控制改变绿地
条例规定,占用城区重点绿地必须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
条例同时规定,占用或者改变城区重点绿地规划必须“过五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或者听证、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在市级媒体上公告三十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条例还规定,经批准占用城区重点绿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重建同等以上面积的绿地;或者全额支付重建费用,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重建。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城区重点绿地范围内园林景观路上的行道树种。
【如何做】构建社会行为模式
条例从“应当”、“不得”、“可以”和“禁止”四个方面的规定构建了社会公众在绿地保护中的行为模式体系。
应当如何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自觉爱护城区重点绿地;
不得如何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区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不得破坏城区重点绿地的植被、山体、水域以及相关设施;
有权如何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损害城区重点绿地行为的,都有权劝阻和举报,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将专门设置相应的举报平台;
禁止如何做: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一)损坏树木;(二)毁坏花卉、草坪等植被;(三)采石、挖砂、取土;(四)倾倒、堆放、焚烧废弃物,排放污水,填埋、侵占水域;(五)损毁护栏、雕塑、座椅、标志牌等设施;(六)违反规定驾驶或者停放车辆、用火、宿营;(七)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反规定进行临时建设;(八)其他损坏重点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如何治】设置严格法律责任
制定条例不是为了处罚,但违法行为的处罚仍是必不可少的。条例分别对损坏城区重点绿地树木、毁坏城区重点绿地、擅自占用城区重点绿地进行建设三种典型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补救、罚款和赔偿损失等事项。
损坏城区重点绿地范围内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还应当补种同品质的树木;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赔偿。
毁坏城区重点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依照毁坏绿地面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擅自占用城区重点绿地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修复绿地,并可处以罚款;造成绿地损失的,并应当赔偿。同时强调,对于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