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出的职能
1、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县林业局承担。
2、乡镇水利站的行政管理职能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由县建设局承担的城市防洪、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县水利局承担。
2、原县矿产局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县水利局承担。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由水利局办理取水许可证,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县环境保护局。
2、拟订节约用水规划和措施,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3、从水资源只侧重水量的管理转变为水量、水质、水能并重的全方位管理。
4、从微观直接管理水利转为宏观管理调控,从水利单一为农业服务转变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服务。
(四)强化的职能
1、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提高全民水患意识;加强水资源水质的监管,搞好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协调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
2、加强水资源水能的开发利用与管理,提高水资源的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加强水利水电国有资产的监管,防止流失,确保其保值和增值。加强水利水电系统的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4、加强水利水电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建立起公正、公开、高效的水利水电管理工作体系;从严治水,强化监督,建立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水行政执法队伍,实现依法治水办电。
5、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招投标行政监督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