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水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水务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拟定并监督实施各项与履行水务管理职责有关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
(三)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管理全县水源地保护、河道整治和保护,负责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流、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五)制定全县城乡节约用水办法,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六)负责全县水政监察和水政、水保、渔政执法,受县政府委托协调处理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纠纷。
(七)实施全县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全县水行业的供水和综合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价格、信贷、财务等调节建议;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融资工作,组织拟定全县水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对全县水利实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全县重要河流、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重点水利工程;知道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县内大中型灌区的灌溉及有关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建设;负责县城、乡镇供水水源与自来水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指导全县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负责全县渔业工作,编制全县渔业发展规划。
(十二)负责全县河道采砂、采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负责水利科技与教育工作,负责水行业的职工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全县防汛抗旱、农田基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水库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