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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区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国家矿产资源资产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业权交易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交易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第五条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区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国家矿产资源资产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业权交易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交易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交易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组织。

第六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矿业权的出让转让交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 矿业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信、平等的原则。

第八条 交易的矿业权必须权属清晰、无争议。

第九条 矿业权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业权申请人的条件。

第十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国土资源部、自治区两级发证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市、县两级发证的矿业权出让、转让,原则上由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也可以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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