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格控制方法
在确定某产品按第 13 条的规定符合技术规范的证明程序时,应使用下列合格控制方
法;为任何给定系统选择与组合使用下列方法时,均应按照第13条第3、4款所述准则对
特定产品的要求进行:
(a) 由制造商或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初步型式测试;
(b) 由制造商或认证机构按照预定测试方案从工厂抽样,进行测试;
(c) 由制造商或认证机构从工厂内、市场上或建筑工地抽样进行审核测试;
(d) 由制造商或认证机构从准备交货或已交货的批中抽样,进行测试;
(e) 工厂生产控制;
(f) 由认证机构对工厂本身和工厂生产控制进行初步检验;
(g) 由认证机构对工厂生产控制进行持续性监督、评估。
在本指令中工厂生产控制指由制造商实施的长期性内部生产控制。制造商采用的所有
要素、要求及规定均应以书面方式和程序的形式制成体系文件。这种生产控制体系文件应
确保对质量保证的一致理解,并能使产品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及生产控制体系的效力得到
检查。
2. 合格证明体系
优先选择应用下列合格证明体系:
(Ⅰ) 对产品合格性的证明由认可认证机构在下列基础上进行:
(a) (制造商的任务)
(1) 工厂生产控制;
(2) 对制造按照预定测试方案从工厂抽取的样品进行深入测试;
(b)(认证机构的任务)
(3)产品的初步形式测试;
(4)工厂及工厂生产控制的初步检查;
(5)对工厂生产控制的持续性监督、评估及认证;
(6)如果可能,从工厂内、市场上或建筑工地抽样进行审核测试。
(Ⅱ)由制造商在下列基础上对产品作合格声明:
第一种可能性
(a)(制造商的任务)
(1)产品的初步形式测试;
(2)工厂生产控制;
(3)如果可能,按预定测试方案从工厂抽样进行测试。
(b)(认证机构的任务)
(4)在下列基础上对工厂生产控制的认证:
——工厂及工厂生产控制步检查;
——如果可能,对工厂生产控制的持续性监督、评估及认证。
第二种可能性
(1)由认可实验室对产品进行的初步形式测试;
(2)工厂生产控制。
第三种可能性
(a)由制造商进行的初步形式测试;
(b)工厂生产控制。
3. 从事合格证明的机构
根据从事合格证明机构的职能,应区分下列机构:
(Ⅰ)认证机构,指具有按照给定程序及管理规则进行合格认证所必需的能力及责任的
官方或非官方的公正机构;
(Ⅱ)检验机构,指具有一定组织、人员、能力及职业道德的公正机构,它按照规定
准则行使职能,如对制造商的质量控制行为进行评估、认可推荐及结果审查,以及在工地、
工厂或其它地方对产品进行选择与评估;
(Ⅲ)测试实验室,指对材料或产品的特征或性能进行测量、检查、测试、校准或其
它认定的实验室。
在第 2 款的(Ⅰ)(Ⅱ)的第一种可能性情况下,上述 3 个功能可以由同一个机构完
成,也可以是不同机构,此时,参与合格证明的检验机构和/或测试实验室作为认证机构
行使其职能。
对认证机构、检验机构、测试实验室的能力、公正性、职业道德的要求见附录Ⅳ。
4.CE合格标志、EC合格证书、EC合格声明
4.1 EC合格标志
——CE合格标志应由大写字母“CE”按以下形式组成:
——如果CE标志需要放大或缩小,应遵循以上刻度图度的比例;
——组成CE标志的两个字母必须在实际上具有相同的垂直高度,且不得小于5mm;
——CE标志之后应有介入生产控制阶段的机构的代码。
附加说明
——除CE标志之外,还应有制造商的名称或标志;加附CE标志年份的后两位数字;
如果合适的话,还应有 EC合格证书编号及在技术规范基础上对产品特征进行辨别的说明。
4.2 《EC合格证书》
《EC合格证书》应包括:
——认可机构的名称及地址;
——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的代表的名称及地址;
——对产品的描述(类型、鉴别、用途"para" label-module="para">
——产品所符合的规定;
——产品使用时所需的特殊条件;
——证书编号;
——如果适当,证书有效的条件和期限;
——授权签署证书之人的姓名及职位。
4.3 《EC合格声明》
EC合格声明应包括,特别是:
——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代表的名称和地址;
——对产品的描述(类型、识别标志、用途"para" label-module="para">
——产品使用时所需的特殊条件;
——如果适当,认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授权作为制造商或其法定代表签署合格声明之人的姓名及职位。
4.4 合格证书或合格声明应使用官方语言或产品使用国的语言。
附录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