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拟订我县房地产管理及住房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全县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全县城镇房地产权属登记和发证以及房屋平面图测绘工作。
(三)负责全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商品房销售(含预售)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依照职权查处违法及非法交易活动。
(四)负责我县直管公房的管理(包括维护、修缮、出租和管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五)指导全县房地产经营管理工作;做好房屋重置价格的定期确定和公布工作。
(六)负责我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住宅建设和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七)负责我县城镇房屋(公、私)管理;城市房屋安全使用鉴定、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做好落实国家侨房政策工作。
(八)负责我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九)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