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有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或拟订地方性审计规定和实施办法并监督落实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对各类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曲靖市审计局
(三)向曲靖市人民政府市长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曲靖市人民政府委托向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曲靖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向省审计厅报告或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或根据授权进行下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机关、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市级金融、保险和市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6.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7.曲靖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曲靖市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专项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9.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曲靖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照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曲靖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管理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曲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
(十)组织全市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或参加审计领域的各种交流活动。
(十一)承办曲靖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