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江汉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
(一)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江汉区政府门户网站;
2.“武汉市江汉区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3.新闻媒体;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方式。
(二)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取,也可以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并根据《申请表》真实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单位(组织)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并进行检索的特征描述;
3.申请人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3人以上(含3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时,应当推选1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6.申请人需承诺对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恶意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一事一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现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委托手续)。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栏应写“武汉市江汉区应急管理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实际流转至本机关之日为申请提交日。
3.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获取纸质《申请表》填写并签字,与身份证明文件一同扫描形成图像文件,以附件形式发送至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邮箱,邮件主题应当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本机关暂不受理以电话、传真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咨询。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工作机构、投诉方式及程序
武汉市江汉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天门墩路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