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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简介

2022/07/16126 作者:佚名
导读:正文 一、 概述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9]35号),市住建局办公室负责市住建局信息、政务公开工作。2012年,市住建局办公室加强了信息公开工作,狠抓队伍建设,努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一)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

正文

一、 概述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9]35号),市住建局办公室负责市住建局信息、政务公开工作。2012年,市住建局办公室加强了信息公开工作,狠抓队伍建设,努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一)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住建局修订了《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四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市住建局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和程序,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住建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每个环节,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安全、及时、全面。

(二)加强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建设。为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便捷性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住建局对门户网站进行了重新升级改版,并根据职能调整及时增设相关栏目,有一级栏目9个,二级栏目48个,三级栏目64个。根据市府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更新了办事指南,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主办机构、法律法规依据、审批范围和条件、办事流程、申报材料、申请表格、咨询电话、受理地址等信息均可在清远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中获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市直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并开通了网上申报平台,有12项业务可以通过在线申请,2012年办理“一网式”审批业务464项。

二、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据统计,市住建局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通过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发布政府各类信息1487条。其中,市局动态类494条,法律法规99条,党建工作6条,办事指南95条,其他信息793条。

二是通过政务内网公布各项网上审批共616宗。其中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136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准15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93宗,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2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61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21宗,清远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62宗,商品房预售许可185宗,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22宗,物业服务企业暂定三级资质核准16宗。

三是在办公大楼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18块,宣传栏28块。出版“三打两建”、“正风”行动、公述民评、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廉政风险防控等宣传内容共16期;在科室内部设置政务公开栏21块,公开科室职责、办事流程、廉政风险防控等内容。

四是利用《清远日报》、《南方日报·清远观察》、《广东建设报》新闻媒体发布市住建局主动公开信息80条。

五是在办公大楼设置电子显示屏3块、电子触摸屏4块。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市住建局1号楼电子显示屏对外公开;房产交易中心窗口受理各类登记的办事要件、办事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电话通过市住建局2号楼电子显示屏对外公开;办件的办理进度、时限可通过市住建局2号楼触摸屏进行实时查询,方便群众办事、查阅及监督。

三、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及咨询受理情况

市住建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宗。全部为咨询市住建局有关办事程序、收费标准、业务咨询等,已全部依法答复。

四、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2年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2年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 存在问题

2012年,市住建局的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各科室(单位)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仍然存在信息公开内容不够丰富、公开不够及时,制度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

七、 改进措施

(一) 继续加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市住建局办公室要切实做好信息 分类、归档、保存工作。

(二) 进一步完善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建设。根据工作需要以及各部门需求,并广泛征集群众、媒体和其他组织建议,对门户网站的增减栏目设置或添加相关链接做适当调整、优化。

(三) 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协调机制,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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