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房地产业、住房改革、建筑业、建材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人民防空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拟定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调解和行政应诉。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各项政策法规,承担住房保障工作职责,负责编制全县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保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经济定额,负责工程造价管理;调查地方价格估价表,上报造价信息,对全县建设工程标准定额进行管理;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全、工程监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检测试验等企事业单位资质、资格的行业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投诉管理;负责全县建筑及市政工程安全监管及应急管理,拟定建筑领域建设、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贯彻执行散装水泥和新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新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宣传和推广应用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水泥市场和发展新型材料的执法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地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筑节能推广应用。
(五)管理全县城市公用事业,负责全县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的行业管理。
(六)负责县城规划区勘探、设计工作,管理全县城市建设档案;指导现有工程抗震加固工作;指导和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报审和备案工作。
(七)承担市政重点工程建设工作。
(八)负责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动态监控;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审理、验收备案和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及交易管理;负责全县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初审和行业管理,负责全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负责全县白蚁防治工作;房地产企业及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九)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指导防空袭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参与城市防灾救灾服务和保障工作;依法对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编制人防经费年度预决算,负责人防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全县人防(民防)工程建设。
(十)指导全县各乡(镇)住房和建设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