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建筑法》、《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对全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管理。
二、组织编制、实施县城总体规划,核发“一书两证”,监督、指导村镇规划、小城镇建设。
三、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全县环境污染及污染源的调查和环境统计等工作。
四、整顿规范全县建筑市场秩序,监督限额以下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察等工作。
五、负责全县大气、水体、土壤等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费征收、环境质量评价;负责县环委会的具体工作。
六、负责县城市容市貌管理、环境综合治理及规划建设、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监察工作。
七、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公园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全县城镇住房改革制度的落实,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以及全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颁发房产证,收取公有住房房租,对危旧房屋进行维修等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