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县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和建设、分配、运营、监督管理等相关政策意见并监督实施;落实国家、省、市行业宏观调控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标准制定、性质认定并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县住房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拟订全县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管理、房屋安全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出县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房屋建筑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实施建筑业技术政策;规范房屋的安全鉴定与安全管理,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订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业的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全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负责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七)负责建立全县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全省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和工程建设标准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指导全县城乡建设工作。拟订全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和监管政策并组织或指导实施,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起草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县城市建设;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扩建、改建、新建等工作。
(九)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生活垃圾治理以及美丽宜居镇村建设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指导行业技术进步、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指导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一)负责全县公有住房、个人建房和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落实房产政策,调处房产纠纷。
(十二)负责全县房屋征收工作。宣传贯彻国家、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拟订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及制定相关制度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对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房屋征收建立评价体系;协调、指导房屋征收有关问题的处理。
(十三)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法制建设、普法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信访稳定工作;负责地方建设规范性文件起草、报批和建设法规咨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法违规案件;负责行业执法协调工作。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