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三)按规定制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六)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七)负责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
(九)负责农村水利工作。
(十)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二)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解决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规费的征收。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信息化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