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相关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与报批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等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职责。
(二)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市场监管、环保、公安交通、房产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履行各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三)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执行检查;拟订县级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报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战时组织指挥城市人民开展防空袭斗争。
(四)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州、县有关公(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房等保障性住房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公(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五)负责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全县城乡规划和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全县城乡规划、城市的勘察和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县城、乡(镇)总体规划以及其他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全县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参与涉及城乡规划的大中型和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选址工作。
(六)负责全县集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核和报批工作,指导全县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实施、建设和试点工作,推进集镇和村庄建设改革的发展;指导农村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参与指导城乡防震设防工作。
(七)负责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负责全县建筑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管理建筑市场,指导、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工程测量、建筑装饰、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等的管理和相关企业、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县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责任。
(九)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物业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对房地产权属进行登记和管理,建立健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体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履行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
(十)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工作;负责全县城镇供水、节水、排水(排涝)、燃气、市政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和城市垃圾处理、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行业管理;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建监察工作;参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审查。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开展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的推广应用。
(十二)承担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责任;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数据信息统计和档案资料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征收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