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统筹城市管理领域重大事项,负责拟订城市管理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并且组织实施;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贯彻执行城市管理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区直管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维护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查;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负责区直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区直管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指导城区社会单位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区内停车场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五)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管理。
(六)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负责乡镇(街道)环境卫生管理的指导监督。
(七)牵头组织开展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负责乡镇(街道)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指导监督。
(八)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设置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管理。
(九)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城市水域垃圾等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监督。
(十)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编制区级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乡镇(街道)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园林绿化管理和城市公园行业管理;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活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园林绿化行业市场管理;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质量管理。
(十四)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应急管理、应对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十五)负责城市管理的数字化建设与运行监管;负责城市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教育工作;指导城市管理高新技术推广与运用;开展城市管理行业人员培训。
(十六)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城市管理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