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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移交后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实行特许经营的市政设施,由特许经营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的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以及养护、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定期拨付。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进行监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移交后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实行特许经营的市政设施,由特许经营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的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以及养护、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定期拨付。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日常考核。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编制养护、维修计划,开展日常巡查,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维修;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普查、检测,发现损毁、缺失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责任人、施工期限、监督电话等内容。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施工时应当采取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

主要道路、重点区域的重大养护、维修工程,应当在开工前十日向社会发布公告,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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