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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房改户拆迁

2022/07/16171 作者:佚名
导读: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及中央、省属和其它驻昆单位,按照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报经房改部门批准,签订房改售购协议并付过购房款构成产权转移的房屋,均为房改售购房,统称房改户。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拆除拥有全部产权的房改户,按拆除私有产权住房处理。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拆除拥有有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及中央、省属和其它驻昆单位,按照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报经房改部门批准,签订房改售购协议并付过购房款构成产权转移的房屋,均为房改售购房,统称房改户。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拆除拥有全部产权的房改户,按拆除私有产权住房处理。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拆除拥有有限产权的房改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签订协议。拆迁人与房改户签订协议时,由产权共有人协商出代理人与拆迁人签订协议,但委托方需出具委托书。如产权共有人一方不在,拆迁人可申请拆迁主管部门向其下发通知书,逾期不到或未出具委托书的,产权共有人另一方可单独与拆迁人签订协议。

二、作价补偿。产权共有人双方共同放弃产权的,双方应出具书面申请,并按拆除私有房产进行补偿。产权共有人一方——购房人(住户)自动放弃产权的,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后,根据原购房面积所占产权比例的售购价格进行补偿。房屋产权的调换安置等问题,由原售房产权单位确定。产权共有人一方(售房单位)原则上不得单独放弃产权。特殊情况需要放弃的,须由原购房人同意购买产权并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方可按当时房改售价进行补偿。放弃产权的补偿费视同单位售房款直接存入银行专户。

三、安置。拆迁房改户的房屋,异地安置增加的8平方米归购房人所有。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房改售购房建筑面积相等的,由产权共有人双方按所占的产权比例与拆迁人结算结构差价。结构差价的结算按本办法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房改售购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根据产权共有人双方的产权比例,按本办法附表二的规定分别向产权共有人双方进行补偿。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房改售购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属购房人应享受的住房标准,由产权共有人双方按当年房改售价标准共同分摊补差,属购房人超标准住房的,由购房人按本办法附表二的规定结算差价后,产权归购房人。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拆迁安置房屋的公用部分和维修储备金,按房改有关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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