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防雷管理与风险评估

2022/07/16101 作者:佚名
导读: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雷电监测网,研究、开发和利用先进防雷技术。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一条 雷电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发布。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雷电监测网,研究、开发和利用先进防雷技术。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一条

雷电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发布。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风能、太阳能、垃圾发电等能源基地;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和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系统、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轨道交通和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

(六)其他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四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开工建设。变更或者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当重新报审。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委托具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根据施工进度进行跟踪检测,工程完工后出具防雷检测报告。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未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八条

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气象主管机构认证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编制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九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对下列区域或者建设项目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和其他城乡雷电灾害易发区域;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风能、太阳能、垃圾发电等能源基地;

(四)轨道交通和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

(五)大型商业、住宅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