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均可申请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
(一)依法设立,具有合法的法人身份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经济组织、个人;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三)具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质量认证标准;
(六)具有签定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誉;
(七)法人代表及财务主管在申请资格前五年内没有刑事犯罪记录,没有行贿爱贿或者价税等欺诈行为;
(八)供应商没有重大经济纠纷及走私犯罪记录;
(九)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
(十)特殊行业要具备相应资格;
(十一)售后服务良好;
(十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