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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河北省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2016附件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附】2016年河北省美丽乡村建设“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意见》(冀发〔2016〕3号)和省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乡建〔2016〕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安排部署,为圆满完成2016年美丽乡村建设“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建

【附】2016年河北省美丽乡村建设“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意见》(冀发〔2016〕3号)和省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乡建〔2016〕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安排部署,为圆满完成2016年美丽乡村建设“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工作部署,对照省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精品村”、“达标村”等不同工作标准和要求,2016年美丽乡村建设“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以推广应用治污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样式为路径,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示范引领、注重实效为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有计划的逐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努力建设“环境美、产业美、精神美、生态美”的美丽宜居乡村。同时,鼓励推进和探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第三方或“3P”建设运营管理模式,促进建立农村环境治理长效机制。

二、任务目标

按照省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安排,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美丽乡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行动试点建设工作。2016年美丽乡村建设“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任务、目标,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目标实施。其中,省定重点片区、重点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达到“精品村”比例不低于15%,“精品村”应全部建设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达标村建立生活污水治理示范体系。

美丽乡村“生活污水治理”原则:根据村庄条件,采用适宜模式收集和处理农村生活污水。鼓励实施村庄“连片(线)”集中治污,扩大和提升规模治污成效。人口密集、污水排放量大、对污水处理标准要求较高的村庄,采用集中处理方式;城市、县城和乡(镇)近郊的村庄,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市、县城和乡(镇)污水收集管网统一处理;居住分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采用庭院式小型湿地、污水净化池、太阳能微动力和小型净化槽等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污水治理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设备和技术。

三、污水治理标准

(一)“精品村”生活污水治理标准

根据村庄实际,采取集中或分散处理的方式,建设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施覆盖率不低于80%、运行率不低于90%,污水处理率不低于90%,经过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15)要求。同时,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治污设施长效稳定运行。

(二)“达标村”生活污水治理标准

根据村庄实际及农民意愿,因地制宜,采取集中或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对村庄生活污水进行治理,街道、学校和集镇等公共场区,杜绝污水乱倾滥流现象。具备建设条件的农户都要纳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

四、保障措施

(一)根据省相关规定、要求,美丽乡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管理费用,由各县(市、区)统筹、专项安排。对纳入省定美丽乡村重点片区、重点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省财政厅已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冀财资环〔2015〕131号),省级支持资金使用,优先支持“精品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具体奖补村庄数量和金额,根据辖区情况,由设区市财政局、环保局研究确定。以往已获得中央和省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村庄污水治理项目,不再支持。

(二)各级环保部门加强与相关农村环保科研、治理公司沟通联系,及时做好重点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实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指导,为美丽乡村“生活污水治理”当好技术参谋,做好环保服务和工作指导、督导。

(三)各级财政部门做好省级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实施步骤

2016年美丽乡村建设“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计划安排:

(一)制订方案。2016年3月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下同)环保局、财政局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辖区2016年美丽乡村建设“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由市环保局、财政局组织审查、论证后,连同审查意见,一并报省环保厅、财政厅备案。其中,使用省级支持资金的省定美丽乡村建设重点片区的污水治理实施方案,专项编制、单独报备。报备方案要说明省级支持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污水处理模式、处理规模、具体工艺技术、达标标准、污水排放去向等,以及设施建成后的运维管理方式、方法等。

(二)集中实施。4-10月,各市环保局、财政局认真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并建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管理台帐。每月25日前,各市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督查、汇总工作进度情况,及时向省环保厅反馈。

(三)督导验收。各市环保局、财政局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11月底前,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并向省环保厅、财政厅文字报告,省级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独成册。12月份,省环保厅、财政厅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向省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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