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每次招标前二十个工作日,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等媒体上公告招标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具备的资格: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二)具有外贸出口经营资格;
(三)机电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
第十条 各投标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出口能力和产品规格进行投标,投标价格不得低于同行业协议价。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须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填报投标材料。
第十二条 每家企业限投标书一份,投标材料须密封,并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截标日前送达招标办公室。
投标材料包括:
(一)投标申请书;
(二)投标保证书;
(三)机电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证明(复印件);
(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对外贸易企业审定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复印件);
(七)招标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招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材料后应立即登记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