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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第三章 投 标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八条 每次招标前二十个工作日,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等媒体上公告招标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具备的资格: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二)具有外贸出口经营资格; (三)机电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 第十条 各投标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出口能力和产品规格进行投标,投标价格不得低于同行业协议价。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须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填报投标材料。 第十二条 每家企

第八条 每次招标前二十个工作日,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等媒体上公告招标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具备的资格: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二)具有外贸出口经营资格;

(三)机电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

第十条 各投标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出口能力和产品规格进行投标,投标价格不得低于同行业协议价。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须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填报投标材料。

第十二条 每家企业限投标书一份,投标材料须密封,并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截标日前送达招标办公室。

投标材料包括:

(一)投标申请书;

(二)投标保证书;

(三)机电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证明(复印件);

(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对外贸易企业审定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复印件);

(七)招标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招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材料后应立即登记封存。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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