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招标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开标,招标办公室对标书进行初评。
第十五条 为了促进企业规模经营,招标委员会可设定企业最低出口业绩,对达不到最低出口业绩的企业不予授标。
第十六条 招标办公室根据以下招标公式计算出企业的中标数量。
(一)确定中标企业在招标商品总量中所占比重“A”:
该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商品总值
A=———————————————
该项商品上年度全国出口总值
(二)确定全国单位招标商品平均出口价格“B”和中标企业单位招标商品平均出口价格“C”:
该项商品上年度全国出口总值
B=——————————————
该项商品上年度全国出口总量
该中标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商品总值
C=—————————————————
该中标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商品总量
(三)确定该中标企业中标数量“Q”:
C
Q=招标总量×A×—
B
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在对具体招标商品进行招标时,对上述公式加以调整。
第十七条 开标后,招标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工作,上报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收到招标办公室初评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的有效投标材料,审核、评定中标企业及其中标数量。
第十八条 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等媒体上公布中标企业名单,同时由招标办公室向中标企业下发《中标登记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