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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2022/07/16231 作者:佚名
导读:(一)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

(一)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执行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制定全市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的举报;指导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测绘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编制和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县级编制地质环境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基础测绘规划等有关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上报柳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或审核的涉及土地、矿产、测绘、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规划的审核。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承办跨县(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承办矿产资源权属纠纷调处;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平衡。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土地开发整理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整治)、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监督各县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全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工作,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全市的征地报批材料,负责协调市本级土地征收、征用实施工作;承办由柳州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类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地籍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建立、健全与更新土地统计台帐及簿册,负责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管理。

(七)承担土地供应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实施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标准,负责全市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等管理办法及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组织开展柳州市基准地价更新。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备案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主管全市采矿权出让及登记发证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使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负责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矿泉水、地下水、地热资源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预报预警,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

(十二) 承担测绘统一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市地籍测绘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管理全市基础测绘和地籍测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负责市级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及复制、转让或转借审批。

(十三)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科技项目,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五)负责市辖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副科级干部的任免和管理。

(十六)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辖县国土资源局和本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相关业务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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