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贯彻国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照法律政策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改造的行政审批。
(三)指导辖区内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之间矛盾纠纷的调处。
(四)监督管理园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园区建筑活动。监督和指导实施园区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规范。承担建设工程的抗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
(五)承担园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对入园建设工程和城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指导村屯及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实施;指导、协调、检查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农村危房改造;参与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重点镇的建设。
(七)负责编制区基本建设项目的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八)按照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配合区安监局开展辖区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在上级建设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主要干道沿街建筑的“穿衣戴帽”美化工程,促进旧城改造工作的实施。
(十)负责制定本城区防震减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一)承担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