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标准的编写方法是不相同的,但下列一些基本要求都必须遵循的,否则就不能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
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指标、参数、公式以及其他内容都要正确可靠。
规定的指标必须是以现代科学技术的综合成果和先进经验为基础,并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精确的数学计算而得出的数据编写时,必须再次核实,对标准中的图样、表格、数值、公式、化学分子式,计量单位、符号、代号等均应进行仔细复核、消除一切技术错误、保证其正确无误。
标准的内容表达要准确、清楚、以防止不同人从不同角度产生不同的理解。
标准是经济和技术活动的依据,是管理法规和技术法规,并往往被法律、法规和经济合同所引用。因此,必须具有法律和法规条文那样的措词准确、逻辑严谨的特殊文风,用词禁忌模棱两可,语句结构紧凑严密。为了达到表达准确的目的,标准中常用的典型词句,可以另行制订成标准来统一执行,也可以制订指导性文件推荐采用。
标准的内容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不要使用生僻词句或地方俗语,在保证准确的前提下尽量使用大众化的语言,使大家都能正确理解和执行,避免产生不易理解或不同理解的可能性。
标准中只规定“应”怎么办,“必须”达到什么要求,“不得”超过什么界限等,一般不讲原因和道理,凡能定量表达的都要定量表达。
根据标准内容的具体情况,在表达准确简明的前提下,选择文字,图表,或文字和图表并用的表达方式,宜用文字的用文字,宜图表的用图表。
编写标准时,首先要注意不能与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法规相违背,相反,应使这些法律、法令和法规在标准中得到贯彻。如标准中的计量单位名称、符号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
其次,编写标准时要与规定的上级、同级有关标准协调一致,要与标准所属的标准体系表内的标准和谐一致,以充分发挥标准化系统整体功能。
标准编写时,表达方式始终要统一标准,同一标准中的名词、术语、符号、代号要前后统一标准,相关标准中的名词、术语、符号、代号也要统一。
同一名词或术语始终用来表达同一个概念,同一个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名词或术语,不能在一个标准中出现其他同义词,即不能出现一物多名词一名多物的现象。
其次,同级标准的书写格式、幅面大小、章条的划分以及编号方法等都要统一;同类标准的构成、内容的编排也要统一,都要符合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
最后,标准中使用的汉字和翻译的外文也要统一,汉字要推广使用国家正式公布的简化汉字,注意杜绝错别字。
上述五条基本要求归纳起来,就是:“标准的内容应正确,文字要表达得准确、简明、通俗易懂,并做到与国家法规、有关标准协调一致,编写方法必须规范化”。